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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推进工业循环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循环经济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22号),推动我市工业企业对资源的高效利用和循环利用,尽快实现低消耗、低排放、高效率的目标,决定设立大连市推进工业循环经济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循环经济专项资金”)。为规范循环经济专项资金的管理,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循环经济专项资金是指由市本级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推进我市工业循环经济发展的资金。

    第三条 循环经济专项资金的使用应围绕我市“一个中心、四大基地”的建设和发展,坚持择优支持、突出重点、效率优先、公正透明的原则。

    第二章 资金支持方向和安排方式

    第四条 循环经济专项资金主要支持:

    (一)节约降耗、清洁生产方面。重点支持技术先进、科技含量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好的节能、节水、节材、减污方面的技术、产品研发及推广项目,重点支持国家《节能中长期专项规划》中确定的燃煤锅炉和窑炉改造、余热余压利用、能量系统优化、绿色照明等十大重点节能工程中的重大项目和示范项目;

    (二)环保产业方面。重点支持环境保护产品、洁净产品生产及环境保护服务重大项目;

    (三)资源综合利用方面。重点支持具有示范意义的废渣、废气、废水等资源化利用、木材节约代用、海水淡化、中水回用、电子废弃物处理以及提高专业化水平为主要内容的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产业化重大项目;

    (四)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方面。重点支持太阳能、风能、生物质能、海洋能、地热能和氢能等开发利用项目;

    (五)合同能源管理、节能自愿协议方面。重点支持合同能源管理服务机构开展能源服务,开展发展前景广阔、推广价值较高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支持企业采用节能自愿协议方式实施的节能改造项目;

    (六)获得国家、省政府支持需要地方配套的项目;

    (七)循环经济法律法规宣传、技术知识培训、学术研讨、交流、相关展览等;

    (八)开展循环经济工作的相关经费;

    (九)市政府确定的其他项目。

    第五条 对企业节能、节水、节材、清洁生产、环保、资源综合利用以及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方面的新技术、新产品的研发、推广和技术改造项目,按照实际投资总额给予不超过6%的专项补助,重点项目和重大示范项目按照实际投资总额给予不超过10%专项补助,单项补助资金一般不超过200万元。

    第六条 企业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模式推广的相关项目,按照其项目达产后2年的实际节能效益给予补助,补助资金不超过项目固定资产投资总额的15%,单项补助资金一般不超过200万元。其中补助资金的80%补助给合同能源管理服务机构,补助资金的20%补助给服务接受单位。

    第七条 已通过其他渠道获取市本级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循环经济专项资金一般不再予以安排。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八条 申请循环经济专项资金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企业法人治理结构规范,财务管理制度健全;

    (二)能源管理制度完善;

    (三)企业重视循环经济工作,定期开展教育培训,制定整改计划和措施,并按时实施;

    (四)项目投产后社会示范效益和经济效益明显;

    (五)会计信用和纳税信用良好。

    第九条 申请循环经济专项资金的合同能源管理服务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为社会提供相关服务的资质,其注册资本不低于300万元;

    (二)企业法人治理结构规范;

    (三)具备实施相关项目的技术实力和保障;

    (四)熟悉国家和地方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熟悉国家(行业)标准;

    (五)对所实施的项目有相关的培训能力;

    (六)在合同能源管理方面有丰富的工作经验和完成项目的良好信誉度;

    (七)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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