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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拆除违建需全程音像记录

来源:北京日报  日期:2019-3-1

   拒不拆违或依法纳入“老赖”名单 

本报记者 高枝

    昨天上午,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对《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进行了第二次审议。草案明确,本市将建立责任规划师和乡村规划师制度。同时,为进一步规范执法行为,草案规定,强制拆除违法建设时,需全程音像记录。强制拆除产生的费用拟由当事人承担,拒不拆违的当事人或被依法纳入“老赖”名单。

    关键词1 城市规划设计    

    首都功能核心区详规需报中央批准

    条例草案二审稿进一步优化了首都功能核心区、城市副中心控规和村庄规划编制程序。

    此前一审稿曾规定:“首都功能核心区、城市副中心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市规划国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所在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二审稿修改为“首都功能核心区、城市副中心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或者由市规划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所在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 

    相关审批程序在二审稿中也进行了修改,根据需要,首都功能核心区、城市副中心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报中央批准,或者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建立责任规划师制度

    综合审议意见,条例草案二审稿中增加一条,明确本市推行责任规划师和乡村规划师制度,充分发挥其提高规划水平、指导规划实施、推进公众参与的作用。

    据了解,2017年8月,“责任规划师”率先在东城试点,中规院、清华同衡、北京工业大学等12家知名设计院和大学向全东城17个街道分别派遣由2至3名责任规划师组成的团队,全程参与街巷设计和实施。去年5月,开始在东城全区推广。此外,海淀等区也于去年开始试点责任规划师制度。

    城市设计方案公示不得少于30日

    城市风貌体现着一个城市的价值取向和文化追求,城市设计是落实城市总体规划、塑造城市风貌的有效手段。条例草案一审稿提出,本市将建立贯穿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全过程的城市设计管理体系。在此基础上,二审稿对城市设计的要素进行了具体化规定,提出,重点地区应当编制地块城市设计,对建筑形态、公共空间、生态景观、文化传承及其他要素提出控制要求,其他地区按照城市设计通则管控。

    关键词2 拆除违建

    拆违费用拟由当事人承担

    一审时,条例草案提出,强制拆除或者回填违法建设及其安全鉴定的费用、建筑垃圾清运处置费用,以及相关物品保管费用,将由违法建设当事人承担。对逾期不缴纳的行为,执法机关可依法加处滞纳金。

    二审稿对这一条款进行了保留,同时进一步修改完善了法律责任的相关条款。对正在搭建、开挖的违建,条例草案规定,执法机关应当书面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建设、自行拆除或回填,恢复原状,并可查封施工现场、扣押施工工具和材料。对拒不停止建设或拒不拆除、回填的,应立即强制拆除。

    同时规定,对于执法机关责令违建当事人限期拆除或回填,而当事人逾期不拆除或回填的,执法机关应当依法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的,应依法实施强制拆除、回填等措施。

    阻碍执法或将受行政处罚

    今后,拒不依法拆违的当事人,或被拉黑变“老赖”。二审稿提出,执法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依法作出裁定,并可以依法发出限制消费令、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对于阻碍执法的行为,条例草案规定,执法机关在实施监督检查时,任何个人有阻碍执法机关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或隐藏、转移、变卖、损毁查封、扣押的财物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

    同时规定,违建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依法对当事人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追究其损害赔偿责任。

    关键词3 优化营商环境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或可多次延期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巩固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成果,二审稿新增一条,规定,本市构建全流程覆盖、全周期服务、全要素公开、全方位监管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和管理体系,推行多规合一、多图联审、联合验收、多测合一,实现审批和管理体系科学化、便捷化、标准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公布审批事项清单,制定全市统一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服务事项规范标准、办事指南实用手册和事项申报材料规范。

    此外,二审稿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延续次数进行了优化。市人大城建环保委员会主任委员郝志兰介绍,考虑到实际工作中部分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征地量大,前期准备时间较长,存在无法在一次延续期限内完成手续办理而导致工程规划许可证失效的情况,建议删除条例草案中关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只能延期一次的规定。

    变更建筑用途审批手续将出具体规定

    “存量土地与房屋的再利用对推动我市减量、提质发展意义重大。”郝志兰介绍,为进一步盘活存量资源,促进相关产业长远发展,二审稿提出,建设工程使用用途确需改变的,应当符合本市规划用途管制的有关规定;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可按照变更后的用途,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对于擅自变更建筑用途的行为,二审稿规定,建设工程投入使用后,建设单位或所有人违反本市规划用途管制规定,擅自改变使用用途的,将责令限期改正,并按实际使用用途类型应当缴纳的土地使用权地价款数额的二倍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此外,未经批准建设的村民住宅,不符合村庄规划的,将被责令限期拆除。

    关键词4 加强规划监督

    执法机关应主动出示证件

    为进一步加强公众参与和监督检查,规范执法行为,二审稿规定,执法机关实施监督检查时,应主动出示执法证件,向当事人和相关人员表明身份,并对执法全程进行记录。此外,对实施查封或强制拆除的,执法机关应全程进行音像记录。

    此外,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发现本区域内违法建设行为的,有权予以制止,并报告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其他执法机关。

    规划实施情况每年向人大报告

    为进一步完善人大对规划的监督程序和方式,二审稿规定,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城乡规划的实施情况,并接受监督。同时,城乡规划实施中的重大建设项目应依法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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