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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循环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2006.12.15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循环经济发展纲要的通知》(浙政发〔2005〕39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建设节约型社会重点工作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05〕40号)等文件精神,省财政建立循环经济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省循环经济专项资金"),用于引导、支持我省循环经济的发展。为加强专项资金的规范管理和监督,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财政厅按照部门预算的要求,每年统筹安排省循环经济专项资金,并根据审定的项目分配下达专项资金。省发改委会同省财政厅组织专项资金项目的申报、汇审和审定工作。

  第三条 省循环经济专项资金的安排使用和管理,遵循公开公正、突出重点、注重实效、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二章 循环经济专项资金的使用方向、范围和方式

  第四条 省循环经济专项资金以补助(或贴息)的方式,主要用于支持省内跨领域、示范性、导向性的循环经济重点项目。

  第五条 省循环经济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

  (一)循环经济示范区类:包括循环经济综合试点区(一二三产业联动循环),列入省循环经济"991行动计划"重点项目的工(农)业示范园区等;

  (二)新型能源及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类:包括风能、太阳能、潮汐能、地热能、沼气开发利用等;

  (三)水循环利用类:包括列入省循环经济"991行动计划"重点项目的中水回用、海水综合利用等项目;

  (四)重大循环经济科技开发和应用推广项目类:包括能源替代与梯级利用技术、再生水回用技术、"零"排放技术、绿色再制造技术、废弃物综合利用技术等;

  (五)其它列入省循环经济发展规划,按省政府要求须重点支持的循环经济项目。

  第六条 省循环经济专项资金优先安排列入省发展循环经济"991行动计划"的项目;优先安排列入国家循环经济试点的项目;优先安排国家资源节约国债备选项目。

  第七条 同一项目当年省财政其他专项资金已作补助的不重复安排。

第三章 省循环经济专项资金项目的申报条件和程序

  第八条 申报省循环经济专项资金的项目,除须符合上述第二章规定的专项资金使用方向和范围外,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循环经济发展规划确定的方向和重点;

  (二)项目承担单位必须是在浙江省内工商部门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及相关单位;

  (三)项目具有较好经济和社会效益,有较强的示范带动作用和自我发展能力。

  第九条 省循环经济专项资金应按照以下程序申报和审定:

  (一)由省发改委和省财政厅根据循环经济发展纲要,结合循环经济工作实际进展,研究确定年度支持重点,联合下发项目申报通知;各市、县(市、区)发展改革、财政部门按照要求联合组织项目申报;

  (二)项目单位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和年度申报通知的要求,向属地发展改革和财政部门提出申请,申请时应提交的材料包括:省循环经济专项资金申请报告,项目资金补助申请表,投资项目核准(备案)文件,项目单位企业经营执照复印件,上一年度企业审计报告书;

  (三)各县(市、区)发展改革和财政部门对项目申请单位报送的材料,按职责分工认真进行审核后,联合上报市发展改革和财政部门;市发展改革和财政部门对全市报送项目及材料进行统一汇总和审核后,选定重点项目,联合行文上报省发改委、省财政厅[原则上每年每个市、县(市)限报一个项目];省级申请单位可直接行文向省发改委和省财政厅申报。

  (四)省发改委、省财政厅对市、县(市、区)和省级有关单位上报的项目及材料,按各自职能进行审核,必要时对重点项目进行论证和实地核查;经综合平衡后,由省财政厅、省发改委联合审定补助项目并下达补助资金。

第四章 省循环经济专项资金的管理和监督

  第十条 各市、县(市、区)应根据财力情况相应建立循环经济专项资金。

  第十一条 省发改委会同省财政厅负责对省循环经济专项资金补助项目实施情况和资金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市、县(市、区)发展改革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省循环经济专项资金项目的监督和管理,及时协调处理项目实施中的问题。对违反专项资金使用管理规定的问题,由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 各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每年将循环经济建设项目情况和省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汇总报送省发改委和省财政厅。

  第十三条 省循环经济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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