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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易地扶贫搬迁试点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办法

 

宁发改地区〔2006〕616号

 

    为了保证国家易地扶贫搬迁试点工程的顺利实施,确保移民安置项目的质量和效益,依据《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办法》和《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攲规程》等有关规定,经对《国家易地扶贫搬迁试点工程项目验收试行办法》(宁发改地区[2003]801号)进行修订,特制订本办法。

    一、竣工验收的依据和条件

    第一条  验收依据

    自治区国家易地扶贫搬迁试点工程项目验收的主要依据是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批复的项目建设规划、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或建设方案;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下达的移民搬迁安置计划、建设项目计划;各市、县以及行业主管部门批复的项目区单项工程建设文件。

    第二条  验收条件

    自治区国家易地扶贫搬迁工程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

    1、项目建设单位按照各级主管部门批复的建设文件和下达的计划,全部完成了建设和移民搬迁任务;

    2、项目建设单位按照国家和各行业现行规程、规范,对项目区内的居民住房、耕地开发、饮水、农田水利配套、道路、供电、教育及科技服务基础设施等工程组织进行了初步验收和试运行,达到相应的技术经济指标要求,各单位工程能正常运行;

    3、建设方案、批复文件、勘察、设计文件、施工文件、监理文件、财务决算和初验报告等文件资料齐全,归档资料符合工程档案资料管理的有关规定;

    3、竣工决算已经完成并通过竣工审计;

    4、历次验收所发现的问题已基本处理完毕。

    二、竣工验收的程序和办法

    第三条  验收程序

    各市、县和有关厅局“国家易地扶贫移民安置项目领导小组”组织单项工程验收,项目具备整体验收条件后,准备项目验收材料,组织对项目进行初步验收,编制项目初验报告。项目初验合格后,项目建设单位提前28天将竣工验收申请送达项目验收主持单位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拟定验收时间、地点及验收委员会组织单位等有关事宜。

    第四条  验收办法

    验收采取现场检查、听取汇报、查对资料相结合的办法进行。听取工程建设、监理、施工、质量监督等单位及初步验收工作汇报,对工程现场进行检查,查阅工程建设有关档案资料。

    三、竣工验收的内容和标准

    第五条  验收内容

    1、项目基本建设管理程序及建设工程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监理制、合同制的执行情况;

    2、审查项目建设单位“工程建设管理工作报告”和初步验收工作组“初步验收工作报告”,并检查初步验收的遗留问题是否落实;

    3、检查工程建设,核实移民搬迁人口,检查移民搬迁任务完成和运行情况;

    4、建设工程质量验收;

    5、项目资金(移民专项、地方配套、自筹)的落实和使用情况;

    6、项目经济、社会、生态等效益的技术经济分析和综合评价;

    7、项目区政策落实情况,重点是土地分配、税收优惠、户籍管理、补偿补贴等政策落实情况;

    8、讨论并通过“竣工验收鉴定书”。

    第六条  竣工验收标准

    1、项目建设和移民搬迁任务完成,综合效益达到建设文件的要求,移民的生产、生活条件和实际收入状况有明显改善;

    2、移民专项、地方配套、自筹等建设资金全部到位,资金使用符合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

    3、建设工程质量符合国家和各行业现行规程、规范;

    4、有关移民优惠政策全部落实。

    四、竣工验收委员会及竣工验收鉴定书

    第七条  竣工验收委员会

    竣工验收工作由竣工验收委员会负责,竣工验收委员会由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项目所在地人民政府、行政主管部门、质量监督站和有关专家组成。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是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工程项目建设单位、设计、施工、监理、运行管理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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