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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出台城保和农保衔接办法

    为构筑和完善覆盖城乡的社会保障体系,加快推进乡镇区域企业参加养老保险,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下发《关于乡镇企业参加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意见》,明确了农保和城保两种养老保险关系的衔接办法。按照规定,对于那些参加过农保,后来到乡镇企业,特别是已经改制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股份制企业的原乡镇集体企业上班,并参加城保的人员,各地可以选择3种方式衔接两种养老保险关系。
  一是折算。将原农保的个人账户储存额转入城保后,折算成城保缴费年限和个人账户,自衔接之日起,按对应的城保缴费标准向前折算。对应的城保缴费标准为:以统筹地区历年职工年均工资的60%~300%为基数(具体标准由省辖市劳动保障局确定),以历年个人缴费比例加上企业缴费比例20%之和为比例计算的养老险费本金以及按历年养老保险利率计算的利息。折算形成的1996年前的缴费年限不记载个人账户。折算的缴费年限起始时间早于当地农保实施时点的,超出部分的农保账户积累额不再折算,由农保机构退还本人或直接转入城保账户。
  二是补差。按上项规定,计算参加农保之日起至参加城保之日的城保缴费额,以职工农保个人账户积累额冲抵城保缴费额并补足差额后,其参加农保的时间可以计算为城保缴费年限。
  三是封存。原农保个人账户储存额由农保经办机构封存并继续计息。自参加城保之日起建立城保个人账户,按城保办法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并计算缴费年限,到达退休年龄后,将其农保个人账户积累并入城保个人账户,按城保办法计算养老待遇。
  按照规定,参加城保的乡镇企业职工,与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后,可以将个人账户封存在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城镇重新就业后再按城保有关规定接续社会保险关系;也可以申请将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本息转入其户籍所在地的农保个人账户;户籍在外省,无法转移的,可将个人账户储存额本息一次性支付给本人。个人账户转入农保或一次性支付后,终止城保关系。
  参加城保的乡镇企业职工达到退休年龄,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的,或因病非因工伤残,经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且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的,可以按我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规定按月领取养老金。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按我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
  《意见》同时指出,乡镇企业职工应全员参加城保,执行省统一规定的各地企业和个人缴费比例。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应按当地城保统一规定执行。
  省劳动保障厅有关人士指出,考虑到我省地区经济差异,对那些经营不正常、暂时无力参加城保的乡镇企业,先安排其参加农保。乡镇企业及其职工参加农保的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可根据企业和个人的承受能力,按照便于与城保衔接的原则合理确定。但不管农保还是城保,乡镇企业都要参加养老保险。各地在制定扩大养老保险覆盖范围的计划时,应将乡镇企业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
  此前,省内的苏州、无锡已经在城保和农保的衔接问题上做了先期改革,吸引了当地众多企业参保。仅去年,苏南养老保险扩面征缴人数达到100万,其中绝大部分是乡镇企业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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