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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交车上抢夺方向盘殴打驾驶员一般不得适用缓刑

《关于依法惩治妨害公共交通工具安全驾驶违法犯罪行为的指导意见》印发

   北京日报讯(记者 任珊)昨天,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联合印发了《关于依法惩治妨害公共交通工具安全驾驶违法犯罪行为的指导意见》,其中明确,乘客实施“抢夺方向盘、变速杆等操纵装置,殴打、拉拽驾驶人员”等具有高度危险性的妨害安全驾驶行为的,即使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一般也不得适用缓刑,“持械袭击驾驶人员”等行为将予以从重处罚。

  近年来,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夺方向盘、殴打驾驶人员等妨害安全驾驶的行为时有发生,严重威胁道路交通安全,有的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成为不容忽视的公共安全问题。特别是2018年重庆市“10·28”公交车坠江事故发生后,引起全社会强烈关注。

  《意见》聚焦社会广泛关注的妨害安全驾驶和公共秩序的有关违法犯罪行为。对于乘客实施“抢夺方向盘、变速杆等操纵装置,殴打、拉拽驾驶人员”等具有高度危险性的妨害安全驾驶行为的,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并强调即使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一般也不得适用缓刑;具有“持械袭击驾驶人员”等几类特定情形的,予以从重处罚。乘客针对其他人员实施寻衅滋事行为,妨害交通运营秩序、影响行车安全的,根据具体情况分别适用寻衅滋事罪或者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意见》强调,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处置妨害安全驾驶违法犯罪行为、维护公共交通秩序的,以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从重处罚。同时,鉴于实践中少数驾驶人员与乘客发生纷争后不能理性应对,而是违规操作或者擅离职守与乘客发生冲突,严重危害公共安全,《意见》规定对实施此类行为的驾驶人员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意见》要求,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在办理案件过程中,要综合考虑公共交通工具行驶速度、通行路段情况、载客情况、妨害安全驾驶行为的严重程度及对公共交通安全的危害大小、行为人认罪悔罪表现等因素,全面准确评判,充分彰显强化保障公共交通安全的价值导向。

  记者从日前召开的全国公安机关公交车安全防范工作现场经验交流会上获悉,为做好公交车的安全保障工作,截至2018年年底,北京所有公交车安装了视频监控、车载GPS系统,已有1.8万辆公交车安装了一键报警系统,超七成车辆具备驾舱隔离门。

  作为国家首都、特大型城市,北京市交通设施和运力运量体系庞大。截至2018年年底,本市已有1100余条地面公交线路,2.3万辆公交车辆,公共交通年客运量达到76亿人次。为此,本市从2013年以来配备全系统安全管理人员,通过向专业化安保公司购买安保服务的方式,截至目前已配备乘务管理员4.5万名,基本实现常规运营线路人防全覆盖。

  为了给公交司机提供安全的驾驶环境,针对公交运营中乘客攻击司机行为近年来增多的情况,本市将驾驶舱隔离门纳入公交行业新车配备基本配置。目前,具备驾舱隔离门车辆已占总运营车数70%以上,对受车辆结构限制而暂时不具备安装条件的老旧车型也正在抓紧研究具体改造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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