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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灿发、王哲:建立和完善生态保护红线制度

 来源:光明日报  2019/2/19

其一、推动生态保护红线有关立法。应建立健全关于生态保护红线的法律法规体系。通过法律规定将中央和地方结合起来加强对生态保护红线的管理,并且,除了要制定生态保护红线制度的综合性法律法规外,也要探索制定单行法,两者相互结合才能更好地对生态保护红线进行管理。

其二、建立健全生态保护红线审批程序。应在全国性的法律法规中体现专门的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审批程序,使得我国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审批程序的实施可以得到统一,各地可以通过统一的程序和标准来确定红线区域。

其三、健全生态保护红线的调整程序。在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后,原则上不能随意调整用途和范围,但如果因为涉及重大的民生保障项目或者国家战略所需而需要调整的,则可以在不影响主体功能定位的前提下对红线边界进行调整。根据《关于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的若干意见》中的规定,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后,只能增加,不能减少,因国家重大基础设施、重大民生保障项目建设等需要调整的,由省级政府组织论证,提出调整方案,经环境保护部(生态环境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审核意见后,报国务院批准。通过健全国家统一的生态保护红线调整程序,严格执行生态保护红线调整制度,禁止出现一些地方为了本地利益,对红线进行不合理调整或进行非法“瘦身”的行为。

其四、建立统一的生态保护红线准入标准。应对生态保护红线实行严格管控,即生态保护红线原则上按禁止开发区域的要求进行管理,加快建立国家统一的红线准入机制。

其五、处理好生态保护红线制度与相关制度之间的协调与衔接。,应梳理清楚生态保护红线制度与相关制度之间的关系,对生态保护红线制度与相关制度的管理边界进行界定,协调和处理好各个制度之间的关系。(作者分别为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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