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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德阳进一步完善城镇职工大病保险制度

 来源:四川新闻网  2019/3/4

新出台的《德阳市城镇职工大病保险试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定,个人缴纳了大病保险费的参保人员,一个自然年度大病保险赔付最高限额为30万元;个人未缴纳大病保险费的参保人员,一个自然年度大病保险赔付最高限额为15万元。该《办法》自2019年2月1日起试行,有效期2年。

《办法》规定,城镇职工大病保险(以下简称“大病保险”)由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共同出资,在基本医疗保障的基础上,对大病患者发生的部分特殊药品、诊疗项目、卫生材料费用给予进一步补偿,是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障制度的拓展和延伸。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按照大病保险确定的筹资标准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建立大病保险基金。为提高待遇保障水平,个人可按照统筹基金筹资标准自愿缴纳大病保险费。鼓励有条件的企业为职工代缴大病保险费。

个人自愿缴纳大病保险费的,应与参保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签订协议,委托参保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从本人门诊个人账户中代扣代缴大病保险费。未与参保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签订协议或个人门诊账户余额不足、无个人门诊账户的参保人员,可于每年1月通过移动支付、委托银行代扣代缴,以及到参保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大病保险参保缴费。企业为职工代缴大病保险费的,由企业在每年1月委托银行代扣代缴,并将代缴职工花名册报送医疗保险经办机构。

大病保险的待遇享受期为:当年1月1日及以前已参加德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为当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新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为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次月至当年12月31日。参保患者在大病保险待遇享受期内实际发生的符合大病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由大病保险按规定赔付。大病保险待遇分段计算、累加给付。

个人缴纳大病保险费的参保人员,按以下比例分段报销:5万元(含)以下部分报销比例为60%;5万元以上至10万元(含)部分报销比例为80%;10万元以上部分报销比例为90%。一个自然年度大病保险赔付最高限额为30万元。

个人未缴纳大病保险费的参保人员,按以下比例分段报销:5万元(含)以下部分报销比例为40%;5万元以上至10万元(含)部分报销比例为60%;10万元以上部分报销比例为80%。一个自然年度大病保险赔付最高限额为15万元。

下列费用不纳入大病保险赔付范围: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结论与药品法定使用说明书中适应症不一致的;在非定点医药机构就医购药发生的费用;在国外或者港澳台地区就医购药发生的费用;其他不予支付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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