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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构建激励与惩罚机制 促空气质量改善

 2019.05.21

太原市日前制定《太原市环境空气质量改善奖惩方案(试行)》。

依照方案,太原市对月度环境空气质量综合指数、PM 10平均浓度的绝对值和改善率综合计算得分。得分高的奖补,得分低的扣罚。在总得分中,空气质量综合指数绝对值与PM 10平均浓度绝对值合计占40%,空气质量综合指数改善率与 PM 10平 均浓度改善率合计60% 。 计算公式为:Z=(A×16%+B×24%)+(C×24%+D×36%)。(注:Z=总得分 ;A=空气质量综合指数绝对值得分;B=空气质量综合指数改善率得分;C=PM 10平均浓度绝对值得分;D=PM 10平均浓度改善率得分。)

资金扣罚对象为得分后三名的县(市、区)及综改示范区、不锈钢园区。其中倒排第一的扣罚资金100万元,倒排第二的扣罚资金50万元,倒排第三的扣罚资金30万元。资金奖励对象为得分前两名的县(市、区)及综改示范区、不锈钢园区。其中第一名奖励资金100万元,第二名奖励资金80万元。

考核数据采用太原市环境监测中心站提供的各县(市、区)及综改示范区、不锈钢园区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数据。发现数据弄虚作假行为的,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市生态环境局负责每月对各县(市、区)及综改示范区、不锈钢园区环境空气质量改善奖惩结果进行核算,将结果通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管委会并在媒体公布奖惩结果。年终,市财政局依据市生态环境局出具的考核结果汇总情况报告通过结算统一进行扣缴与奖励。

方案明确,环境空气质量扣罚资金的100%用于对各县(市、区)及综改示范区、不锈钢园区空气质量奖励。各县(市、区)及综改示范区、不锈钢园区环境空气质量奖励资金可统筹用于行政区域内改善环境空气质量方面的项目,也可用于奖励工作突出,为大气环境质量改善作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具体使用办法由各县(市、区)及综改示范区、不锈钢园区自行制定。市财政局、市生态环境局对资金使用进行监督管理。(来源:太原市人民政府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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