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为您服务 > 各地动态     

上海立法: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但禁止利用标准来排除、限制市场竞争

 2019.05.22

《上海市标准化条例(修订草案)》21日上午提交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首次审议。

禁止利用标准排除、限制市场竞争

本次立法促进地方标准落地。按照《修订草案》,地方标准代表着政府提升特定领域产品或服务质量的导向,组织起草地方标准的部门应当采取配套措施推进地方标准的实施落地。

《条例(修订草案)》还明确建立标准动态更新机制。对标准实行动态跟踪管理,开展定期评估审查、更新发布,明确地方标准的复审周期一般不超过三年,团体标准、企业标准的复审周期一般不超过五年。,

此次立法加强地方标准精细化管理。明确标准要求,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禁止利用标准排除、限制市场竞争。针对节能降耗等新兴领域标准缺口,鼓励通过制定标准,促进这些产业健康发展。

《条例(修订草案)》建立激励制度,允许企业、科研机构等将参与标准制定的情况纳入个人职称评价指标;对于创造显著经济社会效益的标准创新成果,纳入科学技术奖励范围。

外商可以参与标准制定

此次立法增加标准供给,发挥市场主体在标准供给中的作用。培育发展团体标准、企业标准,明确团体标准以满足市场和创新需要为目标,企业可以根据需要自行制定企业标准,作为组织生产、提供服务的依据。

《条例(修订草案)》将制定标准的主体范围拓展至企业、社会团体之外的组织,明确教育、科研机构等单位制定本单位产品、服务、管理标准的,可以参照企业标准的有关规定执行。同时,实施奖励激励。对于通过指标比对验证达到国际、国内先进水平的团体标准和企业标准,可以给予标准化工作奖励和政策激励。

立法明确保障外商投资企业平等参与标准化工作。鼓励外商投资企业参与上海市标准化工作,明确外商投资企业在标准化工作中与内资企业享有同等待遇。

建立“上海标准”评价制度

值得注意的是,此次立法还建立“上海标准”评价制度。推行“上海标准”自愿性评价,经评价符合先进性要求的标准,可以使用“上海标准”标识。

此次立法还鼓励上海市在制定标准过程中,合理采用国际标准,学习引进国外先进标准。积极推动参与国际标准化活动,参与制定国际标准。同时,推动长三角区域一体化。落实长三角一体化国家战略,建立完善长三角区域标准化合作机制,在跨省际规划衔接、重大基础设施建设、产业结构布局调整等领域进行合作交流,优先在信用、旅游、交通、环境保护等领域推动标准共享和互认。

团体标准涉及消费者权益的,应公开征求意见

《修订草案》第十二条规定了制定团体标准的有关内容,明确鼓励社会团体制定高于推荐性标准相关技术要求和具有国际领先水平的团体标准。团体标准制定程序包括立项、征求意见、技术审查等环节。在征求意见环节,应当充分听取利益相关方意见;涉及人身安全、健康、消费者权益等领域的,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按照《修订草案》,市、区标准化管理部门应当对团体标准和企业标准的制定和实施进行事中事后监管,发现有关社会团体、企业未按照规定开展标准制定、自我声明公开等工作的,可以通过发送警示函、约谈等方式,督促其整改。此外,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标准的制定和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向市、区标准化管理部门或者有关部门投诉、举报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市、区标准化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开受理举报投诉的渠道,并及时进行核实、处理和回复。(来源:新浪新闻)


打印本页        关闭本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