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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马鞍山出台银行保险业支持小微企业民营企业发展实施意见

 2019.06.27

市银保监分局近日出台《关于马鞍山市银行保险业支持小微企业民营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从信贷获得、机制建设、惠企增效、降低成本、保险保障、监管督导、搭建平台等方面提出了一系列措施,进一步提升银行保险业服务经济发展的能力。

在单独配置信贷资源方面,该《意见》要求,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单独制定普惠型小微企业信贷计划,执行过程中不得挤占、挪用,确保法人银行机构小微企业贷款增速不低于各项贷款较年初增速,有贷款余额的户数不低于年初水平。分支机构要在上级行的统一部署下,确保完成全年普惠型小微企业信贷计划,国有大型银行2019年力争总体实现“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余额较年初增长30%以上”。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于每年年初制定民营企业服务年度目标,确保民营企业贷款在新发放公司类贷款中的比重进一步提高。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在贷款审批中不得对民营企业设置歧视性要求,同等条件下民营企业与国有企业贷款利率和贷款条件保持一致,有效提高融资可获得性。

在支持本地重大战略实施及产业转型升级方面,该《意见》要求,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结合马鞍山市积极融入两大都市圈的实际,提高对民营企业和小微企业的贷款比重,加大对制造业中长期贷款的支持,推进智造强市建设。主动对接长三角一体化发展国家战略。重点支持对马鞍山市经济具有重要带动作用的重大项目、重要工程、重点客户,提供针对性强、附加值高的金融服务。要围绕各商圈、商会、特色产业园区,重点瞄准单户授信1000万元以下(含)小微企业民营企业,聚焦装备制造、节能环保、新型材料、信息科技、文化旅游等生产型、服务型和科技型小微企业民营企业,稳步提升小微企业民营企业信贷覆盖面、获得感和满意度。

该《意见》还突出“两个亮点”。一是贷款限时办结制,对于资料齐全、本级有审批权限的业务,银行机构应对审批时限做出限时承诺,提高信贷服务便利度。二是贷款利率承诺制,对于通过低成本资金来源渠道发放的贷款要合理定价,风险状况相同的银行机构同质同类同款贷款产品定价原则上不得高于本地市场平均利率水平。没有自主定价权的银行机构贷款利率不得突破上级行规定,对于有自主定价权的银行机构,要根据业务类型做出贷款利率较基准利率上浮上限承诺。

该《意见》还完善了“三项机制”。一是发挥“五专”经营机制。发挥国有大型银行普惠金融事业部作用,严格落实综合服务、统计核算、风险管理、资源配置、考核评价的“五专”经营机制;二是完善内部绩效考核机制。要求银行机构优化内部考核激励机制,在内部绩效考核机制中,提高小微企业民营企业考核分值权重,压实考核责任;三是落实尽职免责和容错纠错机制。要求银行机构制定尽职免责制度,明确基层人员尽职免责认定标准和免责条件,提高基层人员工作积极性。

该《意见》还搭建了“四维平台”。探索建立银政企数据综合服务平台,以“银政”“银企”“银保”“银法”平台合作为基础,为企业定制金融服务方案、增信保险保障、维护银行债权,构建完善金融、税务、市场监管、社保、海关、司法等大数据服务平台,在小微企业民营企业遴选上为银行机构提供信息支持,实现“银政企”三赢。

该《意见》还推进了“监管五查”。通过监管检查、重点督查、合规审查、数据核查、企业调查等五种方式,推动银行保险机构全面构建“能贷、愿贷、敢贷”的长效服务机制。(来源:中安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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