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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出新政 促进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发展

 2019.08.15

上海市政府13日出台《本市促进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发展的若干意见》。

《若干意见》聚焦提升地区总部能级、促进总部功能发挥,共提出30条政策措施,主要从以下三方面促进外资总部经济发展:

(一)进一步优化总部认定标准。

一是将地区总部母公司总资产要求放宽至2亿美元,将总部型机构母公司总资产要求放宽至1亿美元,二是取消母公司实缴注册资本和管理企业数量要求,三是取消地区总部须为独资企业的限制。

(二)进一步促进地区总部发挥功能。

在提高投资便利度方面,放宽投资性公司准入门槛、支持地区总部参与集团重组。

在提高资金使用自由度和便利度方面,便利地区总部境内外资金运营管理,在跨境资金池业务下开展全币种跨境收付,降低跨境资金池业务的限制要求,便利在跨境资金池业务下进行经常项目跨境收付,便利外籍员工合法收入的购付汇和结汇,支持总部企业开展离岸转手买卖,支持符合条件的总部企业进入银行间外汇市场参与外汇交易和外币拆借交易,发行债券、股票融资,签发、使用商业汇票,开展证券投资,进入上海黄金市场开展黄金业务,加强自由贸易账户投资功能,更好支持企业投融资需求。

在提高贸易和物流便利度方面,对地区总部中的连锁企业试点实施全市“一照多址”。

在推动研发便利化方面,将外资研发中心申请开办资助和房租补贴的人数要求降低至50人,将易被侵权的涉外高知名度商标纳入上海市重点商标保护名录,为总部企业提供更良好的知识产权保护服务。

(三)进一步加大总部功能配套保障力度。增加鼓励发展国际教育和涉外医疗的政策措施,便利总部高管人员聘雇的外籍家政服务人员进出境。

《若干意见》将于2019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8月31日。(来源:中央广电总台央视新闻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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