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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落户新政施行:大幅度放宽人才落户、居住就业落户条件

2019.09.18

宁波市15日起正式施行户口迁移新政。新政在去年出台的政策基础上大幅度放宽人才落户、居住就业落户条件,取消老年父母投靠落户限制,并新增租赁落户和投资创业落户。

人才落户:范围扩大、社保缴纳年限要求缩减

1)“先落户再就业范畴”从“全日制大专以上应届毕业生”扩大到“全日制普通高校、中等职业学校(含技校)毕业生毕业15年内”。

2)“专科学历或中级技能职业资格的社保缴纳年限要求”从“1年”缩减为“6个月”。

3)“迁入高层次人才专户的社保缴纳年限要求”从“3年”减至“1年”。

居住就业落户:社保缴纳年限要求缩减、新增租赁商品房屋落户

1)居住就业落户的社保缴纳年限要求由“5年”缩减为“3年”。

2)新增租赁商品房屋落户。

新政明确在宁波市就业和居住同一社区均满5年的流动人口可落户房屋所在地户社区集体户。户口已在市区城镇范围内的(市内无合法稳定住所的除外),不得将户口迁入社区集体户。租赁商品房屋落户政策余姚、慈溪、宁海、象山都要按要求执行,其中余姚、慈溪社保年限不得超过3年;宁海、象山不得设置社保缴纳年限和居住年限。

3)新增农村地区取得城镇住宅用地的不动产权属合法所有权人可参照城镇地区居住就业落户办理迁入手续,统一落户到不动产权属所在地的镇(街道)设立的社区集体户。

父母投靠子女落户:不再有住房面积要求

“父母投靠子女落户住房面积要求”由“人均18平方米”调整为“无面积要求”。

投资创业落户:新增商业用房或办公用房落户

根据新政,在宁波市投资办企业、个人创业税款缴纳满3年或社保缴纳满3年,且取得商业用房或办公用房合法所有权的,可将本人、配偶、未成年子女户口迁入到房产所在地的社区集体户。户口已在市区城镇范围内的(市内无合法稳定住所的除外),不得将户口迁入社区集体户。

进行析产的商业用房或办公用房按照“一房一户”的原则,由不动产权属证书上共有人协议并公证确定所占份额高于平均份额的一名办理落户。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新政还将“社保、税款缴纳年限要求”由“连续缴纳年限”调整为“累计缴纳年限”,即申请之日以前连续3年调整为“4年内累计缴纳36个月”;申请之日以前连续2年调整为“3年内累计缴纳24个月”;申请之日以前连续6个月调整为“1年内累计缴纳6个月”。(来源:宁波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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