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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论周刊       (第010期)     总第034期
 
阿盟行署驻北京联络处主办                 2007年05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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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研究的薄弱点     
  
   
徐崇温  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员 


 
  一、“始于毛,成于邓”中的“成于邓”,应改为“创于邓”
  薄一波提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始于毛,成于邓”,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从毛泽东开始探索,邓小平完成,这是有语病的,中国的文字里,“成”和“始”是有歧义的。我认为“始于毛”不动,必须明确探索是始于毛泽东,“成于邓”可改为“创于邓”。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探索开始于毛泽东,但创立者是邓小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现在还没完成,什么时候能说完成,至少要到2050年,这个理论完成以后还有个继续发展和完善的问题。
  二、毛泽东和邓小平的社会主义是同中有异
  这里有一个普遍性和特殊性的关系问题。毛泽东和邓小平的社会主义是同中有异,我认为,不同点在于:邓小平认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是和平的社会主义,是不断发展生产的社会主义,这是毛泽东与邓小平的最大区别。毛泽东不是不要生产力,而是主要抓住生产关系,通过不断发展生产关系建设社会主义,与斯大林是同一条路。
  三、没有把和平发展道路看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一个很重要的理论问题,这是失误
  和平发展道路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研究中的一个重大薄弱环节。长期以来,我们把它看作一个外交问题,没有看到与国际环境的互动,没有看成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一个很重要的理论问题,这是失误。中国和平发展道路光从国际环境讲不清楚,要考虑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与国际环境的关系。我认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在和平发展问题上有四个方面、四个基本理论问题。
  第一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与国际环境的互动。中央一直强调,争取和利用和平的国际环境发展自己,同时用自己的发展巩固和平,这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一个重大问题。
  第二是社会主义国家在与资本主义国家共处的环境下怎么走自己的和平发展道路。这就牵涉到与现行国际体系的关系问题。我们融不融入现行国际秩序?实际上我们面前有三种选择:一种是走苏联的老路,另起炉灶,不融入西方发达国家主导的国际体系,但是实践证明,苏联的道路不行。一条是日本的做法,完全融进去,结果危害不浅,经济一停滞就是十年。最后,我们选择了适合自己的道路,既融入,又积极推进国际政治经济新秩序的建立。这个是中国的一个特点。
  第三是对待经济全球化的态度问题。所有西方的左派对中国参与全球化都不理解,而且警告我们,参加全球化就会陷入全球化的陷阱。中央的方针是两次表态,一次是邓小平的坚决开放,尽管后来我们遭遇到1997年东南亚金融危机以及反恐怖运动。一次是江泽民在面临新的考验和反全球化运动风起云涌的情况下作出的坚决融入、参加全球化。现在看来,我们的决策是正确的。我们的方针一是要积极参加,二是要趋利避害。坚决融入方针是对邓小平坚决开放的发展。
  第四,要注意两个方面:对外,就是环境互动问题,中国和平发展道路问题,要扛起和平、合作的大旗;对内,就是走一条不同于资本主义传统的现代化道路,即新型工业化道路。随着国力的增强,这内外两条路的意义越来越大,我们正在走一条人类文明进步的新路。从15世纪以来,传统大国走的都是传统的工业化道路和现代化道路,特点是对内搞剥削,对外搞扩张,而我们走的是条新路,国际上创和谐世界,国内搞和谐社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研究,应该把和平发展道路纳入学科建设中去。 
 
  
走出监督的八大误区   

  独家观察  无视分权而空谈监督;离开权力授受关系而奢谈监督;过分依赖于被监督者的“自觉”,而忽视监督的强制性;把舆论监督当作“权力监督”,而忽视其“权利监督”的局限……   

     
王贵秀  中共中央党校教授
  

 
  长期以来,在有关监督的许多方面存在着一系列似是而非的观念和做法,使我们陷入误区。为了建立健全强有力的监督体制和机制,有必要对这些问题加以研究和讨论。
  误区之一:
  无视分权而谈监督
  对公共权力的制约和监督,其前提是合理分权。没有合理分权,就无所谓对权力的制约和监督。但是长期以来,我们对西方“三权分立”的过分警惕甚至恐惧而往往讳言“分权”,使有的人脑海里产生这样的认识:我们的党和国家政权只能集权而不能分权。其实,这是一种莫大的误解。它既与马克思主义政权理论相违背,也不符合我们国家政权结构的基本实际。马克思主义从来没有笼统地反对过分权,更没有反对过合理分权。西方的“三权分立”弊病主要在于:一是它局限于国家机关自身内部的“三权”制约,而根本缺乏“社会”和“国家”的制约;二是在原则上是机械的相互平行、“鼎立”。这是它所存在的历史局限性和阶级局限性,对于我们来说不可取。然而,其中蕴含或贯穿的“分权制衡”原则本身却是人类文明进步的重要成果,值得我们结合自己的国情加以汲取和借鉴。事实上,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对此也是有所汲取和借鉴的。
  在我国的人大制度下,权力机关(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从来都是分设或分立的,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大体上也是分得比较清楚的,只不过是我国的这种“分权”排除了西方那种三权的相互“鼎立”,而最终统一于人大这一权力机关。通常所说的我国人大制度实行“议行合一”,并不符合实际,应该予以澄清。在我们党内,按照党章规定,党的代表大会、委员会以及作为专门监督机关的纪律检查委员会也是分设的,“分立”的,其权力和职能也是大体上有所区分的,而并不完全是决策、执行和监督“合一”的,只不过是在实际运行上发生了“三合一”或“三位一体”(实际上是“三权集于党委一身”)的问题,而深陷误区难以自拔罢了。
  误区之二:
  离开权力授受关系谈监督
  监督,归根结底,是一种特殊的权力制约关系,是权力授受关系的重要体现,也就是委托权对受托权的监督和督促。这是监督的实质问题。但是,长期以来我们往往离开这个实质问题来谈监督,来抓监督。结果,虽然也采取了很多措施,力图加强对权力的监督,然而总的来说实际效果并不能令人满意。要从根本上改变监督不力的状况,必须牢牢抓住监督的实质,调整和理顺权力授受关系,在党内建立起充分体现选举人意志的“党员(选举、授权)→代表大会(选举、授权)→全委会(选举、授权)→常委会”这样依次选举的授权链。要能做到这一点,就必须从根本上改变实际存在的“书记办公会→常委会→全委会→代表大会→党员”这种颠倒着的授权链,其中包括取消于党章无据的“书记办公会”。这是加强党内监督的深层基础。在这里,首要的、也是最为基础性的,是党员充分行使自己的民主权利,通过直接或间接的选举对党代表和党的领导机关及其领导人实施授权;其次是党代会对全委会、全委会对常委会实施授权。只有处理好这种权力授受关系,才能谈得上强有力的监督。
  误区之三:
  过分强调支持和配合,忽视监督的相对独立性
  长期以来,谈到监督问题时,往往强调监督与被监督的统一性或相互支持和“合作”,而忽视监督者及其监督的相对独立性,甚至讳言监督与被监督的“异体性”。受此思想观念的影响,我们的专门监督机关常常被置于被监督者的控制之下,几乎在一切方面都受制于、依附于被监督者,使监督者实际上没有多少独立性。这就从根本上导致专门监督机关难以独立行使监督权,使“铁面无私的监督”成为不可能的事情。
  监督,实际上是某种监督主体对被监督对象实施的一种督促性或限制性的活动,因而监督对于被监督者来说,总是一种来自“异体”的行为,也就是说,监督者与被监督者、监督与被监督必然是“异体”的,而绝不是“同体”的。通常所谓“自我监督”或“内部监督”,那也是指同一个组织系统内部不同部分之间的监督,而不是指同一部分自己对自己的约束。我们的“党内监督”,是指庞大的党组织系统内各个不同部分之间的监督,如上级对下级、纪委对有关党组织和党员、党员对领导机关、党委内各成员间等等的监督,无一不是这部分对那部分的监督。任何部分自己对自己的约束,那都是“自我克制”或“自省”、“自律”,而根本不是什么“监督”。
  误区之四:
  依赖于被监督者的“自觉”,而忽视监督的强制性
  由于监督主体之行为缺乏独立性,必然导致把加强监督寄希望于被监督者的自觉或主动。而理论和经验都证明,被监督者由于手中所拥有的权力的本性使然,几乎都不愿意接受监督,甚至竭力逃避监督。把加强监督寄托于被监督者的自觉或主动,是不现实的,靠不住的。正因为被监督者一般来说没有这种自觉性或主动性,才需要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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