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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防沙治沙工作的决定

内政发〔2008〕1号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防沙治沙工作的决定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旗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为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办法》以及《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防沙治沙工作的决定》(国发〔2005〕29号),切实加强防沙治沙工作,改善沙区生态状况,增加沙区农牧民收入,促进我区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建设和谐社会,实现建设祖国北方重要生态屏障的奋斗目标,现就有关事宜决定如下:

    一、充分认识我区防沙治沙工作的重要性

    (一)沙化土地现状。我区地处祖国北疆,横跨东北、华北、西北地区,是黄河、辽河、嫩江等河流的上中游或源头,生态区位十分重要。同时,我区也是全国土地沙化最严重的省区之一,境内有巴丹吉林、腾格里、乌兰布和、库布齐、巴音温都尔五大沙漠和毛乌素、浑善达克、科尔沁、呼伦贝尔、乌珠穆沁五大沙地以及阴山北麓大面积严重风蚀沙化的土地,分布于全区12个盟市的90个旗县(市、区),面积达4159万公顷,占全区国土总面积的35??16%。土地沙化不仅严重地制约了我区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更危及到了首都和周边地区的生态安全。

    (二)防沙治沙工作取得的成就。自治区成立60年来,全区各级党委、政府始终高度重视防沙治沙工作,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各项方针政策,组织带领全区广大干部群众,持之以恒,艰苦奋斗,长期不懈地进行造林种草,在防沙治沙、治理水土流失等方面取得了巨大成就。国家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以来,我区紧紧抓住这一历史性机遇,把生态建设作为最大的基础建设,确立了建设祖国北方重要生态屏障的战略目标,防沙治沙步入了快速发展的新时期。“十五”期间,全区共完成造林治沙446万公顷,沙化草原治理1005万公顷,沙区水土流失治理251万公顷;建设荒漠生态系统类型自然保护区8个,保护土地面积297万公顷;森林覆盖率由14??82%提高到17??57%;全区沙化土地面积比1999年减少了48??8万公顷,年均减少9??7万公顷,防沙治沙事业实现了重大历史性突破。

    (三)土地沙化形势依然严峻。由于我区地处干旱半干旱地区,气候条件恶劣,土地沙化严重,风沙灾害频繁,严重地影响了沙区广大农牧民群众的生产、生活,制约着沙区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全区现有沙化土地和有明显沙化趋势的土地面积为5967万公顷,占全区国土总面积的50??4%。沙区滥采、乱挖、滥垦、乱牧、水资源利用不合理等问题依然存在,局部地区土地沙化仍在扩展,防沙治沙形势依然十分严峻。总的看,我区生态保护和建设是一项具有长期性、艰巨性和紧迫性的工作,防沙治沙工作任重道远。

    二、切实贯彻和落实防沙治沙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奋斗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预防为主、科学治理、合理利用”的方针,遵循自然、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律,实行全民尽责,全社会参与。坚持以保护和增加沙区林草植被为中心,以科技为先导,以法律为保障,实行统一规划,分类指导,突出重点,分步实施,综合治理,努力构建沙区生态安全体系,改善沙区人民群众生产、生活条件,推动沙区走上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的文明发展道路,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发展。

    (二)奋斗目标。到2010年,全区森林覆盖率达到20%,草原植被盖度达到42%,沙产业得到健康快速发展,基本构建全区沙化土地防护体系,重点治理区生态状况明显改善。到2020年,全区森林覆盖率达到23%,草原植被盖度每年提高1??2个百分点,沙产业实力显著增强,建成全区沙化土地防护体系,沙区生态状况显著改善。到2050年,适宜治理的沙化土地全部治理,全区沙化土地防护体系得到优化,生态状况步入良性循环。

    三、认真编制和落实防沙治沙规划

    (一)严格实施治理战略。防沙治沙要以林草植被建设为主体,林业、农牧业和水利措施并重,实行分类指导,综合治理。沙漠要以保护原生植被为中心,在极度干旱区和沙漠腹地建立封禁保护区,实施严格的保护措施;在沙漠边缘营造以灌木为主的防风固沙林带,阻止沙漠扩展;保护和扩大沙漠绿洲,抓好绿洲水利建设,实施节水措施,确保生态用水。沙地要以林草植被建设为重点,生物措施与工程措施相结合,乔灌草、造封飞、防治用相结合,分区治理,分步实施,科学利用。草原牧区要以草定畜,实现草畜平衡,实行禁牧、休牧、划区轮牧措施,严防草原沙化、退化。严重沙化、退化的草牧场实行退牧还草、生态移民。严重风蚀沙化耕地实施退耕还林还草,旱作、沙质耕地推广留茬免耕。农牧交错带要转变生产经营方式,调整农牧业结构,大力植树种草,实施舍饲禁牧,建立农林牧复合生态系统。在阴山北麓中蒙边境干旱荒漠区建立封禁保护区,实施生态移民,严禁农牧业生产开发活动,充分发挥生态的自然修复功能,恢复植被。

    (二)科学编制规划。自治区防沙治沙规划由自治区人民政府组织,由自治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农牧业、水利、国土资源、环保、气象等部门依据全国防沙治沙规划编制,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审批后组织实施。盟市、旗县依据上一级人民政府防沙治沙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的防沙治沙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编制防沙治沙规划,要以全区沙化土地监测结果为基础,根据本地区的地理位置、土地类型、植被状况、气候条件、水资源状况、土地沙化程度等自然条件及其生态、经济功能,科学规划,分类指导,明确治理目标和建设重点,确定减少沙化土地的时限、步骤和措施,将治理任务落实到具体地块。防沙治沙规划要与本地区生态建设规划、草原建设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水资源规划等相衔接,并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三)严格组织实施规划。防沙治沙规划一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和调整。各级人民政府要做好规划的组织实施工作,建立健全责任制,维护规划的严肃性和连续性,做到一任接着一任干。各级人民政府要接受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规划实施情况的检查、监督,确保规划任务按期完成,取得实效。

    四、科学实施沙化土地的综合治理和合理利用

    (一)加强沙化土地监测工作。旗县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开展本行政区域内的沙化土地监测工作。自治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沙化土地监测技术规程,定期对全区土地沙化状况进行监测,并向社会公布监测结果。在沙尘暴多发区、土地沙化扩展速度较快地区、生态区位特殊地区要建立固定的土地沙化监测站点,对沙化土地进行动态监测。旗县以上人民政府要依据监测结果,组织有关部门及时制定预防土地沙化的方案并组织实施。

    (二)切实保护沙区植被。沙区各级人民政府要制定植被保护制度,落实管护人员,加强植被保护,积极预防森林草原火灾及有害生物的危害。封禁保护区实施移民移畜,禁止一切破坏植被的生产经营活动。沙区严禁滥挖发菜、药材和其他固沙植物,严禁滥开垦、滥放牧、滥樵采。严格控制对防风固沙林的采伐,对于因林木老化、病虫害严重确需更新的乔木防护林,必须先形成接替林网和林带,报自治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依照有关规定进行采伐。沙区灌木防风固沙林的抚育要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和技术规程。国家新增重点生态公益林补偿项目应优先安排沙区。能源缺乏地区要积极发展和利用风能、太阳能、沼气等能源,减轻对林草资源的压力。

    (三)综合治理沙化土地。沙区各级人民政府应按照防沙治沙规划,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因地制宜,采取人工造林种草、飞播造林种草、封沙育林育草相结合的方式,生物措施、工程措施、农艺措施相结合的办法,科学配置乔灌草结构,恢复和增加植被,综合治理沙化土地。要严格保护基本草牧场,不得开垦或改变其用途,实行草畜平衡,推行划区轮牧、季节性休牧制度,推广舍饲圈养。加强流域和区域水资源的统一调配和管理,合理确定生活、生产和生态用水比例,对生态用水给予优惠,积极实施生态补水。全面实施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制度和取水许可制度,严格控制开采地下水,对营利性治沙行为,应实行有偿用水制度,大力推广节水技术。加大人工影响天气工作力度,合理开发利用空中水资源,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

    (四)科学发展沙产业。沙区的优势资源利用要坚持“多采光、少用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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