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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完善退耕还林政策的实施意见

内政发〔2008〕27号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完善退耕还林政策的实施意见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旗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完善退耕还林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25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确保退耕还林成果切实得到巩固,退耕农户长远生计得到有效解决(以下简称“两个确保”),现就完善我区退耕还林政策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采取综合措施,加大扶持力度,进一步改善退耕农户生产生活条件,逐步建立起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促进生态改善、农民增收和经济发展的长效机制,促进退耕还林地区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通过加大基本口粮田建设力度,进一步扶持退耕户后续产业发展,加强农村能源建设,继续落实生态移民、补植补造和林木后期抚育管护等措施,从根本上解决退耕农户吃饭、烧柴、增收等当前和长远生计问题,杜绝砍树复耕现象的发生,确保退耕还林成果切实得到巩固。
    二、政策内容
    现行退耕还林粮食和生活费补助期满后,中央财政继续安排资金对退耕农户给予适当的现金补助,解决退耕农户当前生活困难。补助标准为每亩退耕地每年补助现金70元。原每亩退耕地每年20元生活补助费,继续直接补助给退耕农户,并与管护任务挂钩,由当地政府与农户签订管护合同。补助期为:还生态林补助8年,还经济林补助5年,还草补助2年。对补助政策期满的退耕地造林情况,各级林业、发展改革、财政部门每年要组织专人进行阶段性检查验收,根据检查验收结果兑现完善退耕还林政策补助资金。要进一步加快林权证发放进程。对完善退耕还林政策生活补助费的领取,由各旗县制订具体的管理办法,确保该资金全部用于退耕户,与营造林的抚育管护挂钩。完善退耕还林政策补助资金和生活补助费,要直接面对退耕户;为每个退耕户建立补助资金储蓄卡,逐步取代现金发放方式;禁止村、社集中领取;对实行财政补贴农牧民资金“一卡通”试点的旗县,按相关规定执行;要坚持公开公示制度,验收结果与兑现结果都要以村、社为单位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退耕还林粮食和生活费补助政策在2007年年底前已期满的,从2008年起发放完善退耕还林政策补助;在2007年年底后到期的,从到期所在年份的次年起发放完善退耕还林政策补助。
    三、专项资金
    为集中力量解决影响巩固退耕还林成果和退耕农户长远生计的突出问题,中央财政建立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资金,按照退耕地造林面积每亩安排70元。自治区按照工程所在旗县退耕地造林总量核定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资金,实行目标、任务、资金、责任到旗县,从2008年起按照8年时间平均安排,主要用于退耕农户的基本口粮田建设、农村能源建设、生态移民、补植补造和退耕农户后续产业建设5个方面。
    (一)资金的安排方式。自治区从2008年起,根据各旗县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规划所列建设内容,下达各旗县年度投资计划。
    (二)资金的使用方向。该资金属于建设资金,要逐级履行基本建设程序,资金的使用要与有退耕农户的行政村挂钩。各旗县要结合本地实际,按照既有利于巩固退耕还林成果,又有利于有效解决退耕户近期及长远生计的原则安排建设内容。
    1.加大基本口粮田建设力度。优先建设基本口粮田是解决退耕农户长远生计、巩固退耕还林成果的关键。各地要加大建设力度,力争用5年时间,实现我区退耕农户人均不低于3亩高产稳产基本口粮田的目标。
    2.加强农村能源建设。农村能源建设是巩固退耕还林成果、建设生态文明不可或缺的重要手段,是退耕农户增收节支的有效措施。各地要切实加大投资力度,以农村沼气建设为重点,因地制宜、多能互补,加强节柴灶、太阳灶建设。采取中央补助、地方配套和农民自筹相结合的方式,搞好退耕还林地区的农村能源建设,力争用8年时间,使农村沼气、节柴灶和太阳灶建设在适宜新能源的退耕农户中取得长足发展。
    3.有条件地推进生态移民。对居住地基本不具备生存条件的特困退耕人口,实行易地搬迁。
    4.适当安排退耕还林的补植补造。加大补植补造力度和林木后期管护,是确保退耕还林工程形成的林地成林成材,确保退耕还林成果切实得到巩固的关键措施,各旗县人民政府要根据实际需要安排资金用于退耕还林工程的补植补造。
    5.扶持退耕还林地区的后续产业。扶持退耕还林地区的后续产业发展,是确保“能致富、不反弹”和有效解决退耕户近期及长远生计的治本之策,各旗县人民政府要安排资金,扶持退耕农户村组的特色优势产业基地建设。
    为顺利实现国务院提出的“两个确保”奋斗目标,各旗县人民政府可结合本地区实际,在国家规定的建设项目范围内,确定本地区的重点建设项目。
    四、组织实施
    (一)加强领导。退耕还林工程涉及广大农民切身利益,把这项惠及子孙、惠及万民的工程建设好、巩固好、发展好,需要各级人民政府和全社会的共同努力。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从事关我国生态安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巩固退耕还林成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采取有力措施,确保政策落到实处,取得实效。要层层落实巩固成果的目标、任务和责任,逐乡、逐村、逐户地抓好落实。各旗县人民政府要对本地区巩固退耕还林成果、解决退耕农户长远生计工作负总责。
    (二)科学规划。各旗县人民政府要编制切实可行的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规划,重点包括退耕地区基本口粮田建设规划、农村能源建设规划、生态移民规划、补植补造规划、农户后续产业发展规划等。规划要综合考虑退耕还林成果的巩固和退耕农户近期生计及长远发展配套项目,坚持因地制宜,突出重点,远近结合,综合整治,并与当地新农村建设规划等各专项规划相衔接。规划经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审核汇总后报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农牧业厅、林业厅等有关部门,由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牵头汇总形成全区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规划,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后报国家有关部门    审批。经批准的规划作为安排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资金及年度计划的依据。
    (三)工作经费。各级人民政府对当地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规划和退耕还林工程建设规划的编制工作,给予一定的资金支持。从2008年起,以本级承担的退耕地造林总量为基数,自治区、盟市按每亩每年0??6元的标准,旗县按每亩每年1元的标准安排退耕还林工作经费。各盟市、旗县要将退耕还林工作经费安排方案随专项规划一并逐级上报,每年的退耕还林工作经费预算安排和巩固退耕还林成果年度实施方案也要一并逐级上报。
    (四)强化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认真落实政策,严肃工作纪律,严格核实退耕还林面积,严格资金支出管理,严禁弄虚作假骗取和截留挪用对农户的补助资金及专项资金。对于不认真执行中央政策的,根据问题性质和情节轻重,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特别是地方人民政府负责人的责任。各级监察、审计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
    (五)健全机制。有关部门要按照规划要求,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加强沟通,协同配合,形成合力,确保退耕还林成果切实得到巩固,退耕农户长远生计得到有效解决。
    (六)加强宣传。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电视、报纸、电台等各类媒体,广泛宣传《通知》精神和各项规定,特别是本次补助资金政策、兑现方式和管护责任,使农民明确自己的责任和权益。各级政府、各相关部门要把政策精神宣传到位,把巩固退耕还林成果的深远意义讲清讲透,做到家喻户晓,逐步使农民树立自觉维护生态的意识。

 
 

主题词:林业退耕还林意见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秘书一处
2008年4月1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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