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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地名公共服务工程的通知

 

 一、提高对地名公共服务工程的认识
  地名是古今中外广泛使用的一种社会公共产品,是任何社会、任何组织和个人都离不开的交流交往工具。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城镇化的迅速推进,国内外交流交往活动的增多,使地名使用的频率越来越高。地名作为信息传播不可缺少的载体,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全局中的作用越来越重要,社会各界对地名公共服务的需要越来越突出。实施地名公共服务工程,是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举措,是各级政府转变职能,开展为民服务的必然要求和重要内容。此项工作对方便社会交流,服务经济建设,弘扬先进文化,促进和谐社会建设都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二、全面完成地名公共服务工程的各项任务
  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实施地名公共服务工程主要包括四个方面的内容:即地名规范专向、地名标志专向、地名规划专向、数字地名专向。这四个方面的工作任务都很繁重,计划用5年时间完成主体任务。
  (一)搞好地名规范工作。要通过完善地名管理法规,理顺地名管理体制,健全地名工作机制,为实施地名公共服务工程营造良好的制度环境。各地在贯彻落实好《地名管理条例》的同时,要制定切合本地实际的地名法规,不断丰富和完善地名服务管理体系。要在保持地名相对稳定的前提下,对含有生僻字、异体字、自造字和民族歧视性的地名,一地多名、一名多写、重名重音的地名以及俗字俗音等不规范的地名进行标准化处理,提高地名标准化水平,为社会提供规范的地名信息。
  (二)设置好城乡地名标志。设置比较完善的城乡地名标志,为人们出行提供看得见、辨得清的向导,是地名公共服务工程的重要内容。各地要在完成城市地名设标工作的基础上,从2005年开始启动旗县、苏木乡镇地名设标工作,力争在5年内完成任务。在各级政府给予财政支持的基础上,要尝试走社会化、市场化的路子,多渠道筹集资金。地名标牌的制作要在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标准、保证质量的前提下,努力探索节约实用、多功能、一体化的地名标志形式,避免贪大求洋、铺张浪费。同时要做到设标与管理并重,边设标边管理,建立地名标志管理维护的长效机制,保证作为国家法定标志物的地名标志发挥应有的作用。
  (三)搞好城市地名规划。要结合城市建设现状和发展规划,依据国家地名管理法规和地名规范,对城市未来需要的新地名进行前瞻性的规划论证,编制地名命名更名规划,从源头上把好地名命名更名关。根据《民政部建设部关于开展城市地名规划工作的通知》(民发〔2005〕65号)精神,改变城市建设中有城市建设规划无地名规划的现状,高质量地完成地名规划任务。地名规划的重点是各级建制市及旗县人民政府驻地镇。有条件的地区可延伸到苏木乡镇人民政府驻地。从2005年下半年开始在呼和浩特市进行地名规划工作试点,通过总结试点经验,指导全区的地名规划工作。
  (四)开展地名信息化服务。地名信息化服务是新时期地名公共服务工作的重点,也是地名工作的服务方向。各地要做好地名信息的普查更新,力争在两年内完成盟市、旗县的地名数据库建设。要积极利用现有资源,借助电信、网络等媒介,通过多种渠道开展地名网站、地名热线(电话问路)、地名光盘(电子地图)、地图触摸屏等地名信息化服务,使社会公众能够快速、便捷、及时地获取准确的地名信息,充分发挥地名服务的社会功能。
  三、认真落实地名公共服务工程的具体要求
  地名公共服务工程是民政部门向国内外和社会各界服务的公益事业,直接关系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和社会的各个方面,意义重大,影响深远。各地要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从现代化建设大局的高度和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认识和把握地名公共服务工程,研究制定政策措施,把地名公共服务工程的各项任务落到实处。
  (一)以人为本,注重实效,立足服务。实施地名公共服务工程必须坚持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体现“以民为本,为民解困”的民政工作理念,以方便人民群众为第一原则。服务项目和服务形式要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出发,体现人本特色,贴近群众,贴近生活,经济实用。既要不断拓宽服务领域,完善服务体系,又要注重实效,不搞盲目攀比,贪大求洋,浪费资源,特别要努力提高资源的利用效益,降低服务管理成本。
  (二)因地制宜,统筹安排,分步实施。各地要从当地实际出发,统筹考虑,总体安排,明确各项工作在各个时期的任务和要求,在总的框架下分期分批地开展工作。实施过程中要把握重点,抓好试点,以点带面,逐步推进。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从群众的迫切愿望和要求出发,因地制宜,分类指导,量力而行,逐步提高,逐步完善。按照城乡有所区别、大中小城市有所区别、经济发达地区和经济欠发达地区有所区别的原则,研究确定本地区的服务内容和服务标准,不搞一刀切。
  (三)健全制度,规范管理,保证质量。地名公共服务工程项目多,时间长,技术复杂,科技含量高,是一项系统工程。各地要严格执行民政部制定的相关标准和规范,健全有关制度,保证地名公共服务工程的顺利进行。要把地名管理和地名服务有机结合起来,通过加强服务,带动和促进管理,寓管理于服务之中,努力把地名公共服务工程建设成为政府的民心工程、窗口工程。
  四、全力推进地名公共服务工程
  启动地名公共服务工程是2005年民政部门的重点工作之一,也是各级人民政府的重要工作之一。必须加强组织领导,全力推进地名公共服务工程。
  (一)各级政府要把地名公共服务工程列入政府的工作计划,加强领导,统筹考虑,总体安排,明确各项工作在各个时期的任务和要求,在总的框架下分期分批地开展工作。自治区和盟市都要建立地名公共服务工程领导小组,统一组织协调,整合各方资源,形成工作合力,共同推进地名公共服务工程。
  (二)要多渠道筹集资金,尽快启动相关项目。各级财政对地名公共服务工程要给予资金投入,尽快启动相关项目。要建立财政投入和市场运作相结合、公益服务与有偿服务相结合、政府服务与民间服务相结合的地名公共服务运行机制。
  (三)提高地名工作人员的素质,强化服务意识和创新意识。实施地名公共服务工程要有一支政治业务素质高的工作队伍,要以强化为民服务和开拓创新意识为重点,加强地名工作人员队伍建设。各级地名工作者要强化开拓创新意识,提高创新工作能力,勇于开拓,不断创新地名服务方式和途径,不断拓展地名服务的空间和领域,提高地名公共服务的社会效益,努力开创地名工作的新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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