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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煤炭工业健康发展的意见

一、“十一五”煤炭产业整合发展目标
  (一)到2010年,全区煤炭百万吨死亡率下降到03以下,其中国有重点煤矿下降到01以下,地方煤矿下降到08以下;矿井全部实现正规回采,煤炭资源回收率全部符合国家要求,采煤机械化水平达到90%以上;单井采煤规模达到30万吨/年以上;矿井全部装备瓦斯监测监控系统,主要产煤盟市、旗县、苏木乡镇全部建立瓦斯远程监控中心,实现瓦斯联网监控。
  (二)到2010年,全区建成2个年产1亿吨以上、4个年产5000万吨以上的煤炭生产基地,新建井工矿井生产规模不低于年产120万吨;全区煤炭生产能力达到5亿吨,煤炭洗选比重达到60%以上,煤炭就地转化率达到50%左右,建设重组4个5千万吨级、7个1千万吨级以上的大型煤炭企业集团。
  (三)调整煤炭生产结构,努力提高煤炭产业集中度。到2010年,全区煤矿总数控制在600处之内,其中年产45万吨以下小煤矿控制在200处之内,年产30万吨以下小煤矿基本关闭。
  (四)到2007年底,年产10万吨以下的小煤矿全部淘汰退出市场,70%的煤矿通过技术改造实现正规回采。2010年底,正规回采的矿井,工作面回采率达到90%以上,采区回采率达到75%以上,矿井资源回收率达到60%以上。
  二、加强煤矿安全生产,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
  (五)强化各级政府和煤炭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各级政府和煤炭企业必须提高认识,克服对安全形势盲目乐观,特别是资源基础条件比较优越地区的安全生产麻痹思想,真正树立“生产必须安全、安全才能生产”的意识。严格履行煤矿安全监管职责,强化日常性的安全监管。本着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哪一级政府主管的煤矿,哪一级政府负责煤矿安全。企业是安全责任主体,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是煤矿安全的主要责任者,必须肩负起煤矿安全工作的重要责任。
  (六)加强煤炭行业监管体系建设。
  1建立全区统一的煤炭行业管理监管体系,全区煤炭行业管理和煤矿安全监管职能统一由自治区煤炭工业局承担。
  2盟市和旗县行业管理部门已设立煤炭管理机构的,要予以保留;未设立煤炭管理机构的产煤地区,实行行业管理与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一体化体制不变。
  3重点产煤旗县年产煤炭30万吨以上的矿区(国家管理的国有重点和露天煤矿除外),须设立煤矿安全监督管理站。人员职数原则上按高瓦斯地区年产10万吨煤炭、低瓦斯地区年产15万吨煤炭至少按1名工作人员的比例配置,由矿区所在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和旗县人民政府具体落实。新增人员可从撤并苏木乡镇现有在编人员中,经专业技术培训合格后择优录用。全区新增人员总数暂控制在100人以内,人员、经费、编制均由矿区所属同级地方政府解决。基层煤矿安全监督管理站由当地旗县人民政府负责管理。
  4基层煤矿安全监督管理站必须对所管矿区内的煤矿实行分片包干、包矿到人、责任到人、奖惩严明的办法。负责煤矿安全生产制度的具体落实、安全隐患的排查和监督整改工作,杜绝只查不纠、整改不落实的问题。基层煤矿安全监督管理站人员下井检查,享受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政策规定的补贴待遇。
  (七)加大煤矿安全投入。严格按照国家要求,提足用好煤炭生产安全费,切实解决我区因安全投入不足造成的安全生产基础薄弱问题。年产45万吨以上的大中型煤矿中,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自燃发火严重和涌水量大的矿井按上限吨煤提取8元,其中列入重点监控煤炭生产企业的平庄煤业公司、大雁煤业公司吨煤提取15元;低瓦斯矿井按上限吨煤提取5元;露天煤矿按吨煤提取2至3元。小型煤矿中,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自燃发火严重和涌水量大的矿井吨煤提取10元;低瓦斯矿井吨煤提取6元。提取的安全费必须全部用于安全生产工作。2005至2007年,全区煤矿安全投入要达到35亿元以上。2006年底前,集中力量解决苏木乡镇煤矿使用农用电、单回路供电和治理乌海市、阿拉善盟、鄂尔多斯市火区问题。各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财政和审计部门要对安全费用的提取使用情况,每半年进行一次专项督查,并形成书面报告,报送本级政府及上一级有关部门。
  (八)加强高瓦斯矿井的综合治理。瓦斯是我区煤矿安全生产治理的重点。瓦斯治理工作要严格按照自治区制定的《全区瓦斯综合治理工作方案》实施。要完成119个高瓦斯矿井的检查会诊。并按照专家提出的意见,进行综合整改。低瓦斯矿井曾发生过瓦斯爆炸事故的,按高瓦斯矿井管理。全区所有井工矿全部装备安全监测监控系统,乌海市、阿拉善盟、包头市、鄂尔多斯市的鄂托克旗等高瓦斯地区要建立瓦斯远程监控中心,2006年6月底前实现瓦斯联网集中监控。2007年底前,在全区范围内建成比较完备的国家救援、地方救护、企业防护相结合的救援体系。
  (九)建立煤矿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制度。按照核定年生产能力确定煤矿企业交纳风险抵押金的最低标准,3万吨(含)以下100万元;3万吨至9万吨(含)200万元;9万吨至15万吨(含)300万元;15万吨以上,以300万元为基数,每增加10万吨增加50万元;每户企业交纳风险抵押金最高数额为人民币600万元。
  按照“管理与监管责任相统一”的原则,对风险抵押金实行分级管理。由盟市、旗县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按照监管职责范围分别负责收取,并会同同级财政部门管理。自治区内中央企业的风险抵押金,由自治区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商国家安全生产监督总局及财政部确定后负责收取和管理。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具体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十)建立和完善煤矿安全培训体系。按照“方便煤矿、注重实效、就近培训”的原则,完善全区煤矿安全培训体系。对煤矿负责人和特种作业人员依法实行强制性安全培训,杜绝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等现象。自治区煤矿安全监察、监管部门要对煤矿矿长、煤矿瓦检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进行监督,对持证上岗情况进行定期检查。
  (十一)依法淘汰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煤矿。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发放标准,在规定时限内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煤矿,要坚决依法关闭,依法收回和废止各种证照,按“三不留、一毁闭”标准关闭矿井。依法惩处拒不执行决定、以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干扰破坏行政执法的有关人员,依法查处安全生产和结构调整背后的腐败行为,确保依法关闭小煤矿工作的顺利进行。要全面落实责任制,严格监督,严肃追究,奖罚分明。
  (十二)规范煤矿安全管理。
  1凡在国家确定的颁发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时限内未取得安全许可证的煤矿,责令停产整顿。被责令停产整顿的矿井,要提出整改方案,经发证部门审核后,严格按整改方案限期完成整改,期限内完不成整改或整改后仍不合格的,依法关闭。
  2加强煤矿企业安全基础工作管理。各类生产矿井要编制企业安全改造规划,建立和完善矿井生产能力核定、瓦斯等级鉴定、煤尘爆炸指数和煤的自燃发火期测试、图纸交换和报废矿井资料存档等规范的煤矿安全管理制度。
  3保障煤矿安全监管费用的落实。自治区煤矿安全生产监管费用由自治区财政列支,盟市、旗县煤矿安全生产监管费用由地方同级财政列支。
  三、改革采煤方法,推进采煤机械化
  (十三)推行正规采煤方法,提高资源回收率。目前,全区90%的小煤矿采用非正规采煤方法,多数矿井资源回采率不足30%,井下采掘作业地点通风差,容易积聚瓦斯并造成瓦斯爆炸事故。因此,必须下大力气改革采煤方法,要从技术改造入手,通过技术改造,淘汰残柱式等原始落后的非正规采煤方法,推广应用正规采煤方法,提高煤炭资源回收率,强化安全生产基础。
  (十四)严格技改设计审批,保证正规采煤方法的实施和资源回采率达标。对实施技术改造的矿井,地质条件具备的要全部采用壁式正规采煤方法,回采工作面实现全风压通风。自治区煤炭工业局在履行技术改造审批程序时,要严把设计审批关,保证正规采煤方法的推广和普及。从本意见下发之日起,矿井资源回收率达不到30%的煤矿全部停产整顿,一年内不达标的煤矿一律关闭;矿井资源回收率在30—40%的煤矿,国土资源部门要加一倍征收资源补偿费。
  (十五)加大技术改造力度,大力推进采煤机械化。要加大小煤矿的整合力度,推广采煤机械化。通过扩能技术改造,使小煤矿生产规模达到年产30万吨及以上。到2007年,生产规模达到年产30万吨及以上的煤矿要全部实现采煤机械化,生产规模为年产30万吨和年产45万吨的矿井以高档普采工艺为主,生产规模为年产60万吨及以上的矿井以综合机械化采煤工艺为主。到2010年,采煤机械化程度达到90%以上。
  (十六)加快煤矿供电建设步伐,保障煤矿机械化采煤工艺的实施。双回路供电是煤矿企业实现安全生产的基础,也是开办煤矿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目前,全区小煤矿基本不具备双回路供电条件,不符合安全生产的基本要求。电力部门要把矿区电网建设列入十一五规划,合理布局与煤矿企业相配套的区域变电所,加快区域变电所的建设步伐,2007年底前完成区域变电所建设工程。重点产煤地区各级政府要安排一定数量资金,确保区域变电所建设配套资金到位。区域变电所至煤矿的双回路架线由煤矿企业自己解决。
  (十七)加强组织领导,建设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各级政府要围绕调整煤炭产业结构总体目标,积极探索建立与煤矿技术改造、推广应用正规采煤方法和推行采煤机械化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才培训体系,要在充分发挥现有培训网络、就地培训煤矿特种作业人员的基础上,积极与相关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合作,设置所需专业,培养中高级专业技术人才,为我区煤炭工业的健康发展提供人才保障。
  四、规范煤炭资源管理,保障矿产资源有序开发
  (十八)严格按规划建设和开发。到2006年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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