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旗人民政府,行署各部门,盟直各企业: 经研究,现将《阿拉善盟企业下岗失业职工社会保险费补助办法》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三年十一月十九日
阿拉善盟企业下岗失业职工社会保险费补助办法
为了帮助我盟下岗失业职工接续养老、失业保险,鼓励下岗失业职工通过自谋职业实现再就业,根据我盟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我盟下岗失业职工,在2002年9月30日至2005年12月31日期间,通过自谋职业实现再就业的(以下简称自谋职业人员)并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养老、失业保险费补助: (一)持有阿盟户口的; (二)已领到《再就业优惠证》的; (三)已领取工商营业执照或其它有效就业证明、实现自谋职业、并经社区劳动保障机构认定的; (四)在盟、旗职业介绍机构存有人事档案,已办理个人存档手续的; (五)已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并持有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证明的。 第二条 符合第一条自谋职业的人员,按下列标准享受养老、失业保险费补助: (一)基本养老保险费:符合第一条规定的自谋职业人员,原由单位应缴纳的部分,以上年末全盟职工平均工资60%为缴费基数、按照20%的费率计算,2003年到2004年补助13%,个人缴纳7%;2005年补助12%,个人缴纳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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