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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拉善盟行政公署转发盟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深化职称改革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旗人民政府,行署各部门,盟直各企业:
《盟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深化职称改革工作的实施意见》经与组织、科技、财政等有关部门讨论修改,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年四月八日
 
关于深化职称改革工作的实施意见
 
(盟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内政字[2004]194号)和内蒙古自治区人事厅关于《内蒙古自治区职称改革实施办法》(内人发[2 0 04]4 6号)的精神,结合我盟实际,现就进一步做好职称制度改革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主要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人才资源是第一资源的观念。坚持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坚持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深化职称改革,.放宽申报条件,坚持评审标准,严格评审程序,确保评审质量,坚持个人自由申报、社会公开评价、单位自主聘任、政府宏观管理的人才评价与使用的改革方向。完善评聘分开制度,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具有竞争激励作用的职称管理体制和机制。
   (二)主要目标。改革和完善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和职务聘任制度,建立健全科学、合理、客观、公正的人才评价体系,建立以业绩为重点,由品德、知识、能力等要素构成的专业技术人才评价指标体系,建立健全不唯学历、不唯资历,重在社会和业内。认可的科学化、社会化、专业化的人才评价机制;放宽基层专业技术人才评价体系,鼓励专业技术人员深入基层生产一线工作;完善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强化激励竞争机制,建立专业技术人员能上能下、能进能出、竞争择优的用人机制,充分发挥专业技术人员的作用,为我盟经济发展、社会进步提供人才保障。
    二、拓宽评价领域,改革评价方式
    采取多种方式评价专业技术人才,打破单一职称评审模式,实现专业技术资格评价多样化。专业技术人员通过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专业技术资格认定、专业技术资格(职业资格)考试方式,取得专业技术资格和职业资格。
    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批准权限: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由自治区高级评审委员会评审,自治区人事厅批准;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和认定由盟人事部门组织评委会评审,盟人事部门批准;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和认定由各旗、企业评审批准,盟人事部门备案。
    (一)专业技术资格评审
    1、扩大专业技术人员评审范围。职称评审的领域由各类企事业单位拓宽到非公有制企业、乡镇企业、农牧民技术人员,以及离退休后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以及工作关系、户籍不在本地、在我盟工作满一年以上的人员,均可申报参加专业技术资格的评审和考试。
    2、加强非公有制企业和农牧民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工作。放宽条件,制定和完善符合农牧区和非公有制企业特点的评审办法。
    3、除涉及行政许可类项目的职业资格,必须分别报自治区和盟一级审批外,对其它可由单位或社会认可的资格可采取内部有效的评审办法进行评审。
    4、注重实际,完善评价办法。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要侧重对专业技术人员能力和水平的业绩评价,职称评审在继续执行自治区各专业评审标准的基础上,对专业技术评审标准由重学历、资历向注重专业技术人员品德、知识、业绩、成果、能力水平的评价的转变。对于专业技术人员虽不具备规定的学历、资历、外语、计算机等条件,但在实际工作中,能主持完成重大项目,获得科研成果,业绩突出,取得显著经济、社会效益者,得到社会和同行认可,可不受某些条件限制,破格评审专业技术资格。
    5、鼓励弓l导专业技术人员向基层生产一线流动。行政机关人员到企事业单位工作,可“一步到位”申报评审相应专业技术资格,并在计算其专业技术资格年限等方面予以放宽。对基层生产一线工作(苏木镇)的专业技术人员在学历、外语、计算机要求上可适当放宽,论文发表也不做硬性要求。
    6、改革评价方式,加强评审组织的组建和管理。按照专业化、科学化、社会化的要求,组建评委会。改革由部门、行业组建评委会的单一模式,由各级政府人事部门委托社会机构进行评审。各级人事部门要建立评委会信息库,评委会在开评前,由人事部门在评委库中抽取确定评委会的组成人员。评委要具有高度责任心和良好职业道德,并为同行所认可的专家。评委会评审要严格按照评审程序和评审办法进行,坚持客观、公正、合理的原则,科学准确地评审专业技术人才。
    (二)专业技术资格认定
    1、对我盟弓j进的急需、紧缺专业技术人才,做出突出贡献的优秀人才,所在单位对其工作表现、业绩水平进行考核评价,提出认定意见,按照专业技术资格批准程序,由各级人事部门进行认定,并办理认定手续。经认定后的专业技术资格同社会化评审取得的专业技术资格同等对待。
    2、军队转业干部到地方工作,中央条管企业划归地方管理以及不在评委会评审覆盖面取得的专业技术资格人员,由各级人事部门审核其是否具备评审条件,并按照管理权限认定资格,换发资格证书。对于不符合评审条件的,可申请参加社会化评审。
    3、全日制大中专毕业生,按照规定,符合学历、资历条件的,由各级人事部门直接办理资格认定手续。
    (三)专业技术资格(职业资格)考试
    承担考试工作的机构,要按照有关规定要求,认真负责地做好考试公告、报名、考务和考生政策咨询等各个环节的工作。人事部门要加强对各类专业技术人员考试的指导和监督工作,严肃考风考纪,落实考试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度。人事部门在考试期间要会同纪检监察、保密等相关部门对考场进行巡视,共同维护考试工作的严肃性、公正性、科学性。   
    (四)建立完善监督机制,实行公示制
    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考试聘任工作要实行公示制,增强工作透明度。各单位在上报评审材料前要进行公示,并上报公示监督情况。公示和监督工作要贯穿资格评审和考试的全过程,全面推行“五公开一监督”制度,即:评审(考试)条件公开、评审程序公开、评审(考试)结果公开、岗位职数公开、聘任人员的条
件公开,自觉接受广大人民群众的监督。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和考试,要广泛听取群众的意见,对反映的情况,要及时予以调查处理。进一步规范评审程序和评审办法。
    三、科学合理设置专业技术人员岗位,实现专业技术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转变    .
    (一)规范程序,完善专业岗位设置。各级人事部门根据事业单位工作项目、发展状况、专业技术职位要求和编制等实际,完善专业技术岗位设置工作。对非专业技术岗位,不能人为增加职数,也不能因人设岗。
    财政拨款(含全额拨款、差额拨款)的事业单位,依据自治区岗位设置有关规定,提出本单位岗位设置、调整方案意见,报同级人事部门予以审核批准。
    自收自支事业单位按照一定结构比例自行设置专业岗位,报同级人事部门备案实施;企业可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制定符合实际需要的岗位设置办法。  
    对有些行使管理服务职能和执法职能,且没有具体专业技术业务的事业单位,不再设专业技术岗位。对工作人员也不再进行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工作。
    (二)放宽基层专业技术岗位设置。专业技术岗位设置的结构比例,原则上执行自治区人事厅规定的专业技术岗位设置结构比例,各旗也可根据实际,适当调整放宽专业技术岗位设置结构比例,解决某些事业单位因专业性强、专业技术人员较集中,评聘分开后取得专业技术资格人员多和专业岗位职数少而得不到
聘任的突出矛盾。
    (三)专业技术岗位设置实行动态管理。对于新成立单位的岗位设置和因事业发展、工作需要、专业技术人员编制增减等因素,需重新核定专业技术岗位职数的,由本单位提出设岗方案,
报同级人事部门每季度研究一次,进行调整。
    四、完善专业技术人员聘用制度
    (一)下放事业单位自主用人权。事业单位在所设置的专业岗位职数范围内,提出本单位专业技术人员聘任意见,经同级人事部门核对岗位职数,办理评聘卡手续后,由事业单位自主聘用各档次专业技术人员。
    (二)规范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聘任办法。事业单位领导人聘任,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程序,采取直接聘任、招标聘任、推选聘任、委任等多种形式进行。
    对专业技术人员要按岗位和比例要求进行分类管理。专业技术人员由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聘任。聘任要依法有组织、按程序进行,各单位要建立由单位领导、同行专家共同组成的专业技术人员聘任上岗工作小组,广泛听取群众意见,共同做好聘任工作。
    聘任采取灵活多样的办法,可采取竞争聘任、考核聘任、项目聘任、以聘代评、直接聘任等形式;聘任的对象可以是具备相应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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