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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拉善经济开发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第一章 重点扶持的投资领域

第一条 开发区以建立循环经济为主线,鼓励盐化工、石油天然气化工深加工及相关产业(精细化工、化工新材料等)、煤化工及深加工产业、钢铁产品的深加工产业以及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其它产业和项目进区发展。同时鼓励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商贸物流型企业进区发展。

第二条 鼓励客商对公路、水利、城市供水、供气、供热、污水处理、房地产开发等公用事业和生态环境等领域进行投资建设。

第三条 鼓励引进各类先进制造技术、电子信息技术、新材料、新工艺、环保技术和生物工程技术及产品。

第四条 积极支持客商投资教育、文化、卫生、体育、广播电视和其它社会公益事业。

 

第二章 优化投资环境

第五条 凡在开发区投资新办企业或新上项目,办理各种审批手续实行“一条龙服务、审批代办制”,属开发区审批办理权限之内的手续,有关职能部门在收到有效的申报文件后(申报材料齐全) 3 个工作日内办理。

第六条 对开发区产业结构调整和经济发展有重大影响的投资项目、高新技术项目(自治区级以上认定)和以出口产品为主的项目,开发区成立项目协调领导小组,可给予“政策随项目”的特殊优惠。

第七条 对新上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在 1 亿元以上或销售收入 1 亿元以上的企业,开发区给予重点扶持。

第八条 凡投资新建、承包经营企业的,除享受国家的有关优惠政策外,其投资项目在开发区实行无行政收费区,并且建立开发区管委会与投资企业的直接沟通联系制度。

第九条 入区企业员工的子女需要在本地入托就学的,可以由本地教育部门及时办理入学手续;配偶需在本地工作的,由本地人事劳动部门协助予以安置。在本地落户的,由本地公安部门及时办理入户手续,免收各种费用。

第十条 开发区各职能部门承诺,严格按法律法规办事,创造规范有序、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切实依法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及时认真处理投资者投诉案件。

第三章 财税扶持政策

第十一条 企业在原设计规定的产品以外,综合利用本企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在《资源综合利用目录》内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料生产的产品的所得,达到资源综合利用率比例 30% 的,免征所得税 5 年,自取得第一笔销售收入之日起。企业 在生产原料中掺有不少于 30 %的煤矸石、石煤、粉煤灰、烧煤锅炉的煤底渣(不包括高炉水渣)及其他废渣生产的水泥,增值税实行即征即退。

第十二条 在开发区新办的固定资产投资 2000 万元以上的工业企业和鼓励发展的产业或企业,自营业执照登记注册取得第一笔销售收入之日起,前 3 年免征企业所得税;固定资产投资 5000 万元以上的,除免企业所得税三年,第四、五年企业所得税地方分成的 30% 由开发区成立科研和环保专项基金奖励企业,用于企业科技研究、技术改造和环境保护工程;固定资产投资 1 亿元以上的企业或项目 , 除享受以上政策外,投产后 3 年内缴纳的增值税地方分成的 40% 列入科研和环保专项基金奖励企业,用于企业科研、技改和环保工程。

第十三条 企业新上的环保设备报税务部门备案后允许加速折旧。

第十四条 高新技术企业经自治区认定后,可按自治区的相关政策执行。

第十五条 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开发、服务企业,生态产业、学术机构、各类事务所、建筑房地产企业自注册之日起三年内营业税地方分成部分的 30% 由开发区财政奖励企业。

 

第四章 土地政策

第十六条 在开发区新办的符合重点投资领域的工业企业,按国家土地政策的要求办理土地出让手续。

第十七条 投资额在 1 亿元以上或销售收入 2 亿元以上的企业一次性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在执行国家西部开发有关政策和自治区支持个体私营经济发展的有关政策的基础上,土地出让金由开发区财政按一定比例投入该项目的基础设施建设;或以入股方式供地,所得红利全部投入企业。大型、特大型项目可实行零地价供应。

第十八条 投资 1 亿元以上或销售收入 2 亿元以上的企业 , 需征用土地的,安置费、地面附着物补偿费用由开发区财政承担;需租用土地的,生产期间开发区财政承担 3 年租金。

第五章 基础设施优惠政策

第十九条 开发区内现已实现“五通一平”。高新技术企业和固定资产投资 1 亿元以上的符合开发区产业导向的生产型企业,入网费由开发区承担。

第二十条 高新技术企业(经自治区认定)厂区内“五通一平”由开发区承担。

第二十一条 符合建立循环经济,形成配套产业链、实现清洁生产的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在 1 亿元以上的企业,厂区内“五通一平”由开发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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